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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预习:主板和中小板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23 17:48:02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主板和中小板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走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殷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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