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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预习:房产税税收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23 15:12: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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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房产税税收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房产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其他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八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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