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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最高额保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10:42:04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的有最高债权额限度的保证。

有约定
按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有清偿债务期限
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清偿债务期限
自最高额保证终止或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6个月

  破产程序中的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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