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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09:40:1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按如下顺序解决: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解释】在所有企业的出资形式中,只有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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