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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10:33:00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下落不明or移居境外 + 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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