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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试用买卖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09:27:02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试用买卖合同

  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视为购买的几种情形: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在试用期内,如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应视为同意购买。

  (3)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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