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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30 15:37:0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1)一般情况: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2)具体确定+重大影响: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注意】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预售许可影响生效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登记备案不影响生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若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

  5.法定解除条件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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