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80 苹果版本:8.7.8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取回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16 14:08:10  字体:

选课中心

书课题助力备考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硬核干货等你学

资料专区

免费题库

海量好题免费做

免费题库

会计人证件照

省时省力又省钱

会计人证件照

报名入口开通

请在规定时间报名

报名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取回权

  1. 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

  【解释】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便随标的物灭失而消灭,一般只能以物价即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或存在第三人的相应赔偿金、补偿金如保险赔款等,该财产的权利人还有权要求管理人将收取对待给付财产或赔偿金的权利转给自己,或是取回原标的物的代偿物。

  2. 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买卖双方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形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第八章知识点

学员讨论(0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