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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银行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16 14:44:33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银行卡

  1. 单位卡

  (1)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解释】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单位卡账户内的余额应当转入其基本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 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的优惠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如全额还款有困难,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解释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解释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解释3】发卡银行对贷记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收取5%的滞纳金和超限费。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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