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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复习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17 09:56:46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7.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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