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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13 16:45:3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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