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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1 17:16:2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注意】当具有正当理由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不违法。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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