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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25 15:00:3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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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1)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由债务人按普通债权清偿。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程序如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④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⑤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解释】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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