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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7 16:03:1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1.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

  (1)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上述人等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4)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及时披露等;

  (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表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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