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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7 15:57:5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监会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补充】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行为与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违背交易习惯、违背基本面、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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