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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重整期间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8/08 16:48:41 字体:

  知识点:重整期间的效力

  【担保权受限】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新担保不受限】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取回权受限】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分红权受限】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转让权受限】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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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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