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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7 17:04:52 字体:

  日积月累的知识点积累是备考的基石,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七章 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特殊情形】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或其它自用,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平均售价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七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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