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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有这样一位有才的老师,善于将经济法零散的知识串联,讲成一个个的小故事,让考生能够很容易的记住。今天,就为大家带来一篇张稳老师关于“破产法”的文章,干货满满,一定要收藏!
这个阶段我们开始讨论企业破产法,CPA考试每年均会出现一道破产法案例题,因此这一章的学习地位与合同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同。破产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集多个部门法的内容于一身,鸟山明漫画《龙珠》中有一位著名的大反派,名叫“沙鲁”,是一个人造怪物,它最大特点是全身细胞都是采集于其他厉害人物身上的,因此拥有所有人的特点。破产法其实与这个怪物差不多,既涉及民法中各项形成权的原理、又涉及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既有商法中股东出资义务;又涉及证券法与破产重整的结合。我们CPA教材也将破产法列在了合同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之后,因此考生若击败破产法这个“大BOSS”,CPA民商法部分就已然直达了。
《龙珠》中帅帅的沙鲁《龙珠》中帅帅的沙鲁
我们先搭建起理解破产法与企业组织法的基本框架,如下面图一所描述。
图一:企业解散与破产程序
企业解散与破产程序企业解散与破产程序
图一老师分割为两部分,左半部分是企业法关于解散清算的程序,右半部分是破产程序。这两种程序适用不同的情形,而企业解散清算又与破产程序有交叉点,老师下面给大家讲解理解这个图的基本思路。
(一)“持续经营假设”的反证
会计核算中基本假设之一是“持续经营假设”,既然是“假设”,那它仅作为一个核算前提,是想象中的世界,即若没有反证,那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但基业长青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慢慢变的不合时宜,甚至腐朽败落,这本身并不是什么坏事,说明这些企业在社会资源运用中出现了错误,错误不可能被消灭,但若不及时更正,错误只能越积累越严重,企业刚愎自用知错不改,那便会出现亏损,亏损到一定程度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那必然要通过解散清算强制其交出社会资源,这是天道,也是现代破产文化的基础,破产是好事,不是坏事,解散和破产均是社会强制为资源错误利用的行为进行纠错。我们图一中画出了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阶段中,若出现破产和解散原因的,企业便退出了正常经营的“轨道”,而进入特殊处理程序,这个特殊程序既包括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清算程序,也包括破产程序,这两个程序如同“高速公路刹车失灵缓冲道”一样,在企业即将“车毁人亡、鱼死网破”的紧要关头,帮助企业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公平与有序。
高速公路刹车失灵缓冲道=破产保护高速公路刹车失灵缓冲道=破产保护
(二)解散清算程序
(1)针对我们CPA教材中的合伙企业与公司,在《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中均规定了解散和清算的内容,即当企业出现法定解散事由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2017年CPA教材P147、148、199)。这里的清算是通过清算组或清算人来进行,可以由企业的投资人自行作为清算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其指定的清算组或清算人进行清算,这也是会计核算“持续经营假设”的反证情形,此时正常的“财务会计”转变为“清算会计”。
(2)如同兄弟几个人分家一样,分家前都要清点屋里的所有物品,大到家具家电、小到金银细软,哪些能带走?哪些就地处置卖掉?哪些直接扔进垃圾堆?这是分家前就需要完成的必备工作,清算组做的也是这样的工作,公司财产已经不具备持续经营的任何预期,因此清算组考虑的是如何以最大化利益的方式进行处置、分配和清偿。
(3)企业财产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固定资产、也有流动资产;既有知识产权、也有部分的商誉。相同的,负债方面,既有对供应商的欠款;也有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保等费用。在清算之前,清算组不可能对所有财产和负债最终价值了如指掌,因此只能“边做边看”,当清算组清理到一定程度,编制出财产和负债清单后。若看到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外还能有所剩余分给投资人,那就皆大欢喜,此时清算程序不会“跑偏”到破产程序中去。
(4)清算组若看到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那问题就很严重了,债权人在知道消息后一定会“一哄而上”将企业的财产瓜分完毕,而这种凭借债权人的力气和谁先谁后的分配方式,既无法保证公平,也不可能做到有序。因此为了公平、有序清偿,做好企业的“善后工作”。此时必然要引入“公权力”通过强制力来维护秩序,按照《公司法》规定,清算人当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寻求破产保护(图一中的绿线部分)(2017年CPA教材P203)。此时清算程序会转入到破产程序。我们前面证券法系列文章讲过,在破产程序中,法律会将对管理层和出资人享有的企业部分“控制权”转移给债权人,其目的是平衡各方的力量对比,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大家可能发现了,在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情况下,还多了一道程序,即清算组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2017年CPA教材P203)。这是因为此种清算程序本来就在人民法院司法权力的掌控之下,人民法院控制下的清算组还能维持住局面,因此可在破产程序之前加一道“破产前和解程序”(人民法院不会随便启动破产程序玩),当“破产前和解程序”无法成功的情况下,清算组才会提起破产申请(图一中的紫线部分)。
(三)破产程序(清算、重整、和解)
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这相当于法院将企业带入了“异度空间”,企业一切正常业务均被吸入破产特殊程序这个“时空”之中。《合同法》、《公司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物理规律”在法院创建的这个“神域内”均告失效,一切都应遵照《企业破产法》。在法律效力上,我们称这种现象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已经脱离了仅将企业粗暴“大卸八块”的“清算”范畴,还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两个程序。
(1)破产程序是先由破产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启动,这里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组(2017年CPA教材P287),他们各自提起的破产申请类型是不同的。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和清算”两个程序;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重整和清算”三个程序;清算组只能提出“破产清算”一个程序。清算组这里很好理解,清算组就是个“锤子”,满世界只能看到“钉子”,它的主要工作就是清算,因此不可能去提起重整和和解程序;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无法提出,这也很好理解,在传统破产文化中,债务人是弱势的一方,而和解主要保护的是债务人,给予其“喘息”的机会。债权人不太可能提起和解程序去保护债务人。这就像两个人打架一样,最先求饶的一定是被打的最惨的那位。
(2)重整和和解都是给予债务人一定喘息的机会,两个程序很相像,但本质上却有很大差异,重整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积极通过改造破产企业的资产、业务和股权结构等方式来挽救破产企业,这是一种期待破产企业“凤凰涅槃”的做法;和解则是一种“消极”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它能做到的只是简单调整“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会跟债权人说:“你看债务人够惨的了,若是破产了全厂1000多职工全下岗和西北风,你看能不能让步一下,原先欠你们的钱,打个八折吧,剩下的就算了”,这种“和稀泥”的方法在我国有深入的群众基础,尤其是我国一些地方的大型企业,一个钢厂养活一个城市,再怎么亏损,他也是利税大户,养活着无数员工,加上他们的家属的各项衣食住行等消费,立刻就能支撑起一个小城市,看起来是一家企业亏损,但把视角拉到大的城市范围来看,他并没有亏损,地方政府即便看你企业年年亏损,也会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希望你一辈子都办下去,因此这种情况下和解程序可能更合适。
(3)破产重整和证券法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也有一定的关联,当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它会遵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些手段来运作,而重大资产重组不一定要通过破产重整来进行。我们前面讲过,还记得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也可以自己主动玩。而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来进行重组,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能通过“司法权力”强制解决“钉子户”的问题,在上市公司自行重组的过程中,总会有一些“冥顽不化”的股东在决议中投反对票,此时很容易就陷入“僵局”,而破产重整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直接拔除掉这些“钉子”。
关于破产重整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结合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图二来做简单概括。
图二: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篇关于解散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构成体系,我们就讨论这么多。
下一篇我们讨论一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会出现哪些“异象”,即“破产受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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