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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股票发行的类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30 09:57:40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股票发行的类型

     股票的发行可以区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后者习惯上被称为私募。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私募一般不需要经过核准,但实际上《证券法》依然规定了一些特殊主体的私募发行必须经过核准。

  (一)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1.这是指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方式也没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股票发行。

  2.此种股票发行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保护完全依据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二)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

  1.《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因此,即使上述股票发行没有采用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只是针对特定对象,仍然构成了公开发行,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股票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非公众公司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该公司将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1.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份转让规避公开发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拟申请其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也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当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发行完毕后拟去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

  3.依据上市地的不同,中国证监会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与其他市场不同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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