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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操纵市场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30 14:38:51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操纵市场行为

  (一)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证券法》禁止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中国证监会也在一系列行政处罚中认定:(1)某些投资者通过在短时间内对某只股票频繁以高价申报买入,在成交前又撤单的行为操纵股票价格获利,构成了“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2)某些投资者故意在开盘竞价阶段以大量涨停价买入,但在最后时刻又撤单,影响股票交易量和开盘价的行为,构成了“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3)某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个人,利用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地位和优势,在咨询报告发布前,买入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的行为,构成了“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利用信息的操纵

  《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一般投资者仅仅传播“小道消息”并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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