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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公司的特征及法律人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31 09:29:12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公司的特征及法律人格

  一、公司的特征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

  二、公司的法律人格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这是因为股份公司往往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经营,当他们控制下的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时,这往往构成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明显,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公司法》便直接禁止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此类借款交易,甚至明确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此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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