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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注协发布名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公告!公告中指出,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提升审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CPA考试的制度将作出一系列调整!什么?这么大的事儿你竟然还不知道?那就快跟随正小保的脚步往下看看吧~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关CPA考试的内容共有四部分,正小保将逐一为同学们解读,正在准备CPA考试的同学快往下看看吧~
报考条件篇 | 注册条件篇 | 不予注册情景篇 | 撤销注册篇 |
修订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修订后: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执业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内容将健康状况作为是否准许注册的标准之一,并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准许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人申请注册的期限,加大了证书吊销的影响力,相信能更进一步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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