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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29 14:12:1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

公示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宅基地使用权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地役权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押)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生效
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权利质押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设立,无凭证登记设立)
交付生效 
(一般)动产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即为已足,不以公示为前提。结果均为不得对抗第三人,要为灵活出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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