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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3 16:39:08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1)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补充】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无须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

  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

  (1)作价:协商或第三评定。

  (2)批准:报审查机关批准。

  (3)四不得:

  ①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不得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

  ②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

  ③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④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作出资。

  3.场地使用权出资

  (1)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2)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注意】只能作为中方出资,不能是外方的;作价无须评估决定。

  【总结】作价金额的总结:

合伙企业 

劳务:协商确定;其余:协商或评估作价 

公司 

评估作价 

外商投资企业 

场地使用权: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
其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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