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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考试《会计》知识点:视同销售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4:50:2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

知识点:视同销售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一、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概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总分公司之间的调拨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行为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知识点连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视同销售之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的此种情况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时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外购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进项税额)

(二)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在会计处理山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或征收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购进入账价&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利润分配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或征收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特别注意:对外捐赠后,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金额,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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