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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11 14:10:57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此即为预披露。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5)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6)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行股票。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

(8)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强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中国证监会在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加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作出规定,包括: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相关考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需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3.股票承销

(1)股票承销的概念。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代销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包销 
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盈亏自负 
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 

(2)承销股票。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承销期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股票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5)备案。

(6)承销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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