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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3 16:39:4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

【解释】《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现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

【注意】《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解释(二)》还特别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归纳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表现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等。 
涉及范围 
可以适用于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于侵权法。
  
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法。 
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
结果是“当然免责”。 
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
结果是“裁量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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