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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1:45:49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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