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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2 11:55:05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提议;

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代表。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

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所有职工代表均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理者同时还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

4.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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