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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伪造和变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3 10:58:46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如果票据行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任何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均可能发生伪造问题。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

  ①如果属于假冒他人名义,其法律效果应类似于无权代理。如果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则票据行为不生效力。

  ②如果其情形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则票据行为有效。

  ③如果票据伪造的情形属于虚构他人名义,票据行为应无效。

  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2)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假如属于上文所分析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二)票据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变造与变更权人的变更的区别

  (1)除了金额、日期(应当解释为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原记载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有权变更,但是应当专门就记载之变更行为进行签章。如果要变更,还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特别是持票人的同意。

  (2)对于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这三个事项,任何人均不得变更,包括原记载人自己。

  ①如果出票行为成立时就存在该瑕疵,出票行为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也因此而无效,票据权利根本不发生。

  ②如果出票行为生效后再发生此类变更,该行为导致的“票据无效”应理解为该票据凭证失去效力,但是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应当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票据权利人以其他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后,仍可行使其权利。

  3.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1)有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实务中,最常见的变造对象是票据金额。

  (2)变更行为人没有变更权。

  4.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票据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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