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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汇票的追索权
被追
索人 |
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其中,承兑人既是付款义务人,也是被追索人。
【注意】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提示】若承兑人已承兑,就算拒付,也可追索;若没有承兑,不可以追索承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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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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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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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被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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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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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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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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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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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期提示+依法取证→保全追索权。
【补充】依法取证: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或汇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可以以其他证明替代(如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有关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文书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决定)。 |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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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期提示、依法取证,并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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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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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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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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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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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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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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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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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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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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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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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切断制度适用于再追索权人与其追索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被追索人不得以其对于出票人或者再追索权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再追索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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