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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税法》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2 11:35:46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的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1.正列举:计税依据包括本期实际缴纳的“三税”、本期查补“三税”的税额、出口免抵增值税税额。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三税”+被查补的“三税”+免抵的增值税

  2.反列举: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包括:

  (1)非税款项不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被处的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提示】

  (1)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从性质上看是纳税人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应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本期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金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论税款所属期间。即查补税款也应作为其计税依据。

  另外,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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