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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8 16:07:47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1.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营业税的非应税劳务和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服务。

  2.境内劳务判定

  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提示】区分非应税项目、不征税项目、免税项目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3.境内劳务几种情况的判定

  (1)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3)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4.其他规定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分包者为纳税人;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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