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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质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11/18 16:44:40 字体:

知识点:质押

质押财产 质权的设立
动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提示】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质权不生效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有权利凭证: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
2.无权利凭证: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登记 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知识产权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基金份额、股权 1.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2.其他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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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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