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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的实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11/18 16:52:56 字体:

知识点:抵押的实现

清偿顺序 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优先受偿顺序 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已登记>未登记
(2)已登记:先>后;顺序相同,债权比例
(3)均未登记:债权比例
三大担保物权 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抵押权
土地出让金>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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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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