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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撸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时点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股份有限公司 | 除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未按期(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
2.情形: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3.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①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是所有股东、董事、高管;②承担者不包括监事,但包括实际控制人。
(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和“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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