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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2.不安抗辩权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及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情形为: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①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时,方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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