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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船舶吨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17 11:15:23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船舶吨税。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征税范围

  2.应纳税额的计算

  3.税收优惠

  4.征收管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主要考点】: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税率

  (一)征税范围: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二)税率:定额税率。

  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提示2】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拖船每1千瓦=净吨位0.67吨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的定额税率(元)

  三、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4. 处罚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六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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