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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17 14:21:06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2.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限制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4.公司股票的回购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解释】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公司股票的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解释1】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解释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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