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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不受理和驳回的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8 16:38:45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不受理和驳回的处理

不受理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结】破产案件中,一般裁定不能上诉,只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上诉。
受理后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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