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28 16:45:58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物的种类

  (1)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论坛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