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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5/17 10:44:2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诉讼时效基本原理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

  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己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举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有如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不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提示:具体除斥期间如:《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是除斥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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