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7/26 15:54:3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债权转让

  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还是有效的)。

  ⑵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

  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⑶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时等事由的抗辩。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债务承担

  ⑴免责的债务承担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⑵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程序中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问题。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⑴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⑵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⑶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①外国投资占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③外伤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