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为了方便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进行冲刺阶段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高频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解释】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对人的脸色:(1)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不想玩儿了,可以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大家各回各家;(2)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想玩儿,可以基于“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着玩儿,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