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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备考信息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区分各责任的不同点)(选择题)
违约、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二】法律责任(简答题)
1.利害关系人和不实报告定义【记忆】
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条件1),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条件2),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了解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
3.区分连带责任(欺诈)和补充责任(过失),掌握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计算
4.免责的情形【记忆】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过错、实际损失的发生、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违法。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1)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
①(我没错)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②(别人的错)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③(你的错)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2)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①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②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二、职业道德
两种考试模式:
模式一:资料:CPA在审计业务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1)……(6)
要求:针对上述(1)至(6)项,分别指出CPA是否违背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模式二:资料:描述从承接业务到审计结束的整个过程。
要求:分析是否存在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并说明理由。如存在指出防范措施。
【一】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
1.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为两个以上利益冲突的客户提供服务,应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采取如下措施:
(1)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2)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例如,对不同的项目组实施严格的隔离程序,做好数据文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3)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5)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员工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提供第二次意见的防范措施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三】保管客户资产的防范措施
(1)将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其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
(2)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3)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状况及产生的收入、红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与保管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经济利益的影响
一般判断原则:注册会计师(包括主要近亲属)在客户(包括关联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是“没有防范措施”的。
【五】商业关系的防范措施
一般判断原则:与审计客户或其利益相关者存在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六】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的影响
无影响 | 有影响 |
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按“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 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
从“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担保 “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
【七】家庭和私人关系的防范措施
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的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密切关系”,应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或“合理安排”该成员的职责。
【八】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五种情形)
1.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原在事务所工作,现任职于客户)
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前任成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关键审计合伙人”只有未参与下一年度(12个月)的审计,且在该审计报告日后担任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高管,才不被视为损害则独立性。
“前任高级合伙人”只有在离职12个月后担任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高管,,才不被视为损害则独立性。
3.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原在客户工作,现任职于事务所)
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曾担任审计客户的高管,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前”曾担任审计客户的高管,是否产生影响取决于:
(1)该人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2)该人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3)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4.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现在事务所工作,同时又任职于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秘书”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但可提供日常性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能,
5.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现在事务所工作,将任职于客户)
如当计项目组某一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时,应当: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的工作。
【九】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1.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也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2.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任职时间:(满3缓2)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前已服务时间 |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还可服务时间 |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后还可服务时间 |
1 | 4 | 2 |
2 | 3 | 2 |
3 | 2 | 2 |
4以上 | 2 | 2 |
【十】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总原则: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管理层职责,其服务结果不得影响财务报表(如评估服务)或审计工作(如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
1.财务报表编制
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或提供特定技术支持,对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由“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或非审计项目组的高管复核)”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由“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向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不重要”的“分支机构”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2.税务服务
编制纳税申报表并由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及,提供税务筹划建议和其他税务咨询,不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和帮助解决税务纠纷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但可以为审计客户提供有关法庭裁决事项的咨询。
3.公司理财服务
提供公司理财服务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金额,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应采取防范措施: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有关该服务的咨询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如果财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定会计处理,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招聘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①审查申请者的专业资格;
②对申请者是否适合相关职位提出咨询意见;
③对候选人进行面试;
④对候选人在财务会计、行政管理或内部控制等职位上的胜任能力提出咨询意见。
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得承担管理层职责,聘用决策应当由客户负责做出。
(2)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下列服务:
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下列招聘服务:
①寻找候选人,或从候选人中挑选出适合相应职位的人员;
②对可能录用的候选人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査。
【十一】收费
如果事务所从某一审计客户收费依赖程度高或“连续2年”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某一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收取全部费用比重超过15%,对独立性产生影响。
或有收费要求审计客户在“审计报告出具前”付清上一年度的审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鉴证服务”时,不得以采用或有收费,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应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非鉴证服务或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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