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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08 18:11:32 字体: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简答题)

  1.利害关系人和不实报告定义【记忆】

  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条件1),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条件2),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了解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

  3.区分连带责任(欺诈)和补充责任(过失),掌握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计算

  4.免责的情形【记忆】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过错、实际损失的发生、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违法。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1)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

  ①(我没错)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②(别人的错)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③(你的错)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2)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①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②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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