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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预习: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26 16:24:12 字体:

  知识点: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

  1.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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