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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24 15:11:25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提示1】20%是起征点,不到不征。

【提示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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