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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税法答疑精华:不动产投资入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9/02 15:00:41 字体:

  2014年注会备考处于冲刺阶段,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帮助更多注会学员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学员问题:如果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那征收增值税吗?

  回答: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继续提问:如果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居民企业之间去的的股息红利又是免企业所得税的,请问,关于纳税人不动产投资入股这项业务涉及缴纳什么税呢?

  回答: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共担风险不征收营业税,被投资方交纳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如下:

  一、基本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即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打破基本规定,按照特殊规定掌握,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和联营的,则也是打破基本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不共担风险,取得固定收益,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投资方交纳房产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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