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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播报】注会《税法》新政策 这些章节或将全部重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又又 2019/11/26 14:06:39 字体:

 很多要参加2020年注会《税法》考试的学员已经开始学习啦?!小编想说等一等,等你看完这篇文章再学!为啥呢?因为如果你不看这篇文章,你现在学的或许考试都不考!!做的都是无用功!

由于税法近几年政策变动比较频繁,所以这就导致2019年《税法》教材中的一些内容过时,如果完全按照2019年教材去学习,不仅会做无用功,甚至会起到反效果,所以建议大家直接按新政策学习。快来看2020注会教材变动预测>>

【紧急播报】注会《税法》新政策 这些章节或将全部重编!!

新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增值税作为注会《税法》第一大章,考试中占的分值是最多的。在这里整理了2019年注会《税法》教材出版后新出台的比较重要的增值税政策,预计会体现在2020年税法教材中,希望能为大家现阶段的学习带来帮助。

【紧急播报】注会《税法》新政策 这些章节或将全部重编!!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此外,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紧急播报】注会《税法》新政策 这些章节或将全部重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紧急播报】注会《税法》新政策 这些章节或将全部重编!!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两个政策。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该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減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減额。

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減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额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減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減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曰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內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提示】从上述两个文件内容来看,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进项税加计抵扣15%;而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自2019年4月1日起进项税加计抵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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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紧急播报】注会《税法》新政策 这些章节或将全部重编!!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岀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未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是自2019年4月起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相信大家现在对于如何结合2019年教材来开展2020年的学习,心里已经有底了。当然,在新教材下发后,网校会第一时间整理发布变动情况,各位小伙伴们记得及时关注网校一手资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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